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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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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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见释义6.5)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6),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 |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对于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