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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共9项保障

  • 援助热线电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
    (3)未满16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 转院治疗 [详细条款]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 转运回国 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详细条款]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见7.6)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承担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 行政援助事宜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协助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 紧急门诊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的约定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国境内。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4.转运回国”的约定处理。
  •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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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2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
(3)未满16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转运回国 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见7.6)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承担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行政援助事宜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协助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紧急门诊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的约定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国境内。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4.转运回国”的约定处理。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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