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5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5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5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Product_7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住院(见7.4)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和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住院日额津贴为10元。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4天,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7.5)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本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2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5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5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5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住院(见7.4)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和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住院日额津贴为10元。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4天,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7.5)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本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