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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和救护车费。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则前述各项费用还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
    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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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和救护车费。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则前述各项费用还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
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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