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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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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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指本合同约定的客运列车、汽车、轮船,以下同)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 实际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7.3)接受门诊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