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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1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详见释义),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被保险人从事的高风险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慰问金(可选) 身故慰问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本合同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 医疗保险金(可选) (合理医疗费用-已获得的补偿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 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 紧急医疗转运(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经授权医生认可,本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3.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该次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的责任终止。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 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实际发生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单程经济舱机票或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并承担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 后事处理(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
    关费用:
    1.运送遗体回国或原居住地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遗体运送费用。
    2.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本公司支出的后事处理费用达到约定的后事处理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 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实际发生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专业救援机构可以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经济型酒店的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本公司支出的安排亲属处理后事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亲属处理后事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因出现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等情形导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也不承担本条款第 2.3.2.6 条的救援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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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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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详见释义),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被保险人从事的高风险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慰问金(可选) 身故慰问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本合同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可选) (合理医疗费用-已获得的补偿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紧急医疗转运(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经授权医生认可,本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3.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该次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的责任终止。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实际发生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单程经济舱机票或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并承担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后事处理(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
关费用:
1.运送遗体回国或原居住地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遗体运送费用。
2.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本公司支出的后事处理费用达到约定的后事处理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实际发生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专业救援机构可以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经济型酒店的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本公司支出的安排亲属处理后事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亲属处理后事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因出现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等情形导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也不承担本条款第 2.3.2.6 条的救援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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