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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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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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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保障利益

新华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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