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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i自由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双倍赔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特定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且达到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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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周岁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i自由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双倍赔付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特定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且达到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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