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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所获取的补偿 [详细条款]
    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 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手术 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 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 公司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 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 累计给付的急救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救医疗保险金给 付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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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所获取的补偿 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 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手术 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 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 公司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 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 累计给付的急救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救医疗保险金给 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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