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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乘坐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 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 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
    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骨折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在上述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 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保险责任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 表》之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在上述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 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按 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可选) 每日住院护理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 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护理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本项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 高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 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 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1)医疗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在一次 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 的医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2)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 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第(1)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 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 费用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上述各项可选保障保险金的责 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 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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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乘坐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 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 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
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骨折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在上述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 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保险责任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 表》之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可选)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在上述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 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按 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可选) 每日住院护理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 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护理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本项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 高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 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1)医疗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在一次 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 的医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2)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 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第(1)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 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 费用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上述各项可选保障保险金的责 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 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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