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矿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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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矿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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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 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30 日的, 按意外伤害身故处理,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发现被保险人仍 生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可选)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 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往返矿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的,本公司也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相应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