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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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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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 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 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
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 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 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 | 每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
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 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
费用补偿原则 |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 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 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