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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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 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 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80% |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 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 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 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 偿,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车辆超载时,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实际 给付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未超载情况下的给付金额×实际座位数(如有核定载员数, 以核定载员数为准)/实际载员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