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009 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009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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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
一肢(释义见 6.3)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释义见 6.4)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自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
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
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医
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 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 6.5)治疗的,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2)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 10%为 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 10% 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 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 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 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