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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在同一保 险单年度内,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 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 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残疾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 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最高限额。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 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 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烧伤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 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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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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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在同一保 险单年度内,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 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 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残疾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 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最高限额。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 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 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烧伤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 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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