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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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保障利益
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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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烈士保险金 | 烈士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本公司按烈士保险金额给付烈士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公牺牲保险金 | 因公牺牲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非因公死亡保险金 | 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非因公死亡,本公司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公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 被保险人因公致残的或被保险人中的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 号文)规定执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 2 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