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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 丧葬保险金 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身故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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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18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丧葬保险金 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身故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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