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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额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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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

保障利益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保险金额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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