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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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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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