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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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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50周岁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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