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18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二)的规定,每次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Ⅲ度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Ⅲ度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处理保险金 | 身故处理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处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被保险人入境旅行或在中国境外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必要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但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患急性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十四日;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