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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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正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正德龙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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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利益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交通意外保险金额及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利益给付条件和方式额外给付交通意外死亡或残疾利益给付。 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