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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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6周岁至6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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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约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陆地和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本附约即终止,而“本公司”对本附约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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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 “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约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的二倍。
“航空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附约的“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 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本附约的“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本附约即终止,而“本公司”对本附约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三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上述各项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相应利益给付的百分比
满三十天但不足一足岁 20%
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 40%
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 60%
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 80%
满四足岁或以上 100%
“利息”是指“本公司”根据该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导致身体表面有可视性伤痕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身故。
在申请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保险金中一次性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后支付余额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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