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意外医疗综合保障B计划(IPA)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意外医疗综合保障B计划(I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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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给付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按其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上述身故和残疾二项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全残特别保险金给付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元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第一级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特别保险金。 |
按期续保增额优惠 | 保险金额*0.05 | 若您按期续保且上一保单年度无理赔记录,则每次按期续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首次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5%)自动增加,但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首次投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也做相应比例的减少。 |
农银意外医疗综合保障B计划(I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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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际医疗费用*9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按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费用必须在订立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报销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农银意外医疗综合保障B计划(I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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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实际手术费用*95%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6),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不含第九十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构(7)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手术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以及手术中所用的普通材料费。上述住院手术费用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就医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不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且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仍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发生的住院手术费用承担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赔偿且赔偿数额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手术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五(15%),本公司将作相应的扣除并就剩余的实际手术费用的百分之九十五(95%)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本公司将分别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农银意外医疗综合保障B计划(I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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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实际住院费用*95%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5)在医疗机构(6)住院治疗,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不含第九十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7)、药费(8)、治疗费(9)、护理费(10)、检查检验费(11)、特殊检查治疗费(12)、救护车费(13)和挂号费(14)。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的手术费用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上述住院费用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就医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不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仍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赔偿且赔偿数额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五(15%),本公司将作相应的扣除并就其剩余的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的百分之九十五(95%)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导致住院费用支出,本公司将分别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