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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见释义6.6)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18 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8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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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见释义6.6)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18 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85%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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