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6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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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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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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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