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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意外保障 国寿如E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共8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骨折,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3)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部位,本公司按照骨折发生部位分别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同一部位,不论该部位发生一处或者多处骨折,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骨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 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个月、2个月、6个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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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6周岁至18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如E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骨折,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3)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部位,本公司按照骨折发生部位分别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同一部位,不论该部位发生一处或者多处骨折,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骨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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