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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保通(防癌版)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年度给付限额 [详细条款]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并接受门诊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前 3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确诊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并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金定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
    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
    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三)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 购买门槛低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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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28日)至65岁

保障利益

华夏医保通(防癌版)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度给付限额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并接受门诊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前 3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确诊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并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金定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赔付比例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
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
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三)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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