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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

共3项保障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太平洋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款和B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A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 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附加个人意外医疗险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内(含100 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意外医疗保障 [详细条款]
    1
  • 意外住院补贴 [详细条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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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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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6至60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太平洋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款和B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A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 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附加个人意外医疗险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内(含100 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障 1
意外住院补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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