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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众康医疗保险(2018)

共5项保障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 医院(见释义 6.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 医学必要(见释义 6.7)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见释义 6.8)、 床位费(见释义 6.9)、 膳食费(见释义 6.10)、 治疗费(见释义 6.11)、 护理费(见释义 6.12)、 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6.13)、 手术费(见释义 6.14)、 救护车使用费(见释义 6.15)、医生费(见释义 6.16)、 质子重离子疗法(见释义 6.17)治疗费(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 下面所述的 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 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 的 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 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肾透析(见释义 6.18)费;
    (2) 门诊 恶性肿瘤(见释义 6.19)治疗费,包括 放射疗法(见释义 6.20) 、化学疗法(见释义 6.21) 、免疫疗法(见释义 6.22) 、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6.23) 、靶向疗法(见释义 6.24)、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 重大器官移植(见释义 6.25)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 累计 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 计 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实际入住住院的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 × 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2) 对应给付条件的给付比例:
    1. 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 60% ;
    2. 对于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80%进行给付;
    3. 其他情形的,给付比例为100% 。
  • 增值服务 [详细条款]
    享受覆盖全国的重疾绿通和门诊绿通服务,保证7个工作日就医时效,让看病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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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合众众康医疗保险(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 医院(见释义 6.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 医学必要(见释义 6.7)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见释义 6.8)、 床位费(见释义 6.9)、 膳食费(见释义 6.10)、 治疗费(见释义 6.11)、 护理费(见释义 6.12)、 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6.13)、 手术费(见释义 6.14)、 救护车使用费(见释义 6.15)、医生费(见释义 6.16)、 质子重离子疗法(见释义 6.17)治疗费(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 下面所述的 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 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 的 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 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肾透析(见释义 6.18)费;
(2) 门诊 恶性肿瘤(见释义 6.19)治疗费,包括 放射疗法(见释义 6.20) 、化学疗法(见释义 6.21) 、免疫疗法(见释义 6.22) 、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6.23) 、靶向疗法(见释义 6.24)、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 重大器官移植(见释义 6.25)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 累计 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 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 计 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实际入住住院的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 × 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
(2) 对应给付条件的给付比例:
1. 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 60% ;
2. 对于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80%进行给付;
3. 其他情形的,给付比例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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