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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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9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乐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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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 医院(见 7.7)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见 7.8)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9)、公费医疗、除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70% (2)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符合 当地(见 7.10)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见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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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 | 如果您选择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计划三或者计划四,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费用药费用”),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 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自费用药费用×70% 自费用药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用于购买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的费用; (2)用于购买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药品的费用; (3)用于购买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自费药品的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自费用药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治疗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的费用:营养补充类药品、美容类药品、减肥类药品以及中药类药品。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的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数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见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