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4
保障利益
泰康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本合同的年度给付限额为 50 万元,在保险单上载明 | |
报销范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2)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 1 所列的药品清单; (3) 符合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见本合同 7.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
报销比例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包括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及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外药品费用×100% 二、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每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每次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给付条件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8.13)、 公费医疗(见8.1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 8.15)获得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100%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5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因发生该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特 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