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尊享B+款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4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尊享B+款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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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障额度高 | (1) 首两次续保(见 7.52) 若您选择了自动申请续保,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 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 延续有效。首两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如果经审核后,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本合同自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 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 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合同。 如果您中断投保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在重新投保后的前两次 续保我们将按照前述 “首两次续保”约定的续保规则进行续保。 (2)第三次及以后续保 若您选择了自动申请续保,且已通过我们首两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我们不会 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 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按本合同第二次续保时约定的 承保条件为您继续续保本合同,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 有效。第三次及以后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99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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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 医院(见 7.8)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且在住院部发生的 符合通常惯例(见7.9)的且需 医学必需(见 7.10)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床位费 及费 膳食费(见 7.11)、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见 7.12)、 药品费(见 7.13)、 材料费(见 7.14)、 医生费(诊疗费)(见 7.15)、 治疗费(见 7.16)、 护理费(见 7.17)、 检查化验(见 7.18)费、手术费(见 7.19)、 器官移植费(见 7.20),我们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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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 化学疗法(见 7.21)、 放射疗法(见 7.22)、 肿瘤免疫疗法(见 7.23)、 肿瘤内分泌疗法(见 7.24)、 肿瘤靶向疗法(见 7.25); (2) 门诊 肾透析(见 7.26);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上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且在门诊部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见 7.2 27 7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合理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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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比例 | 给付条件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以拥有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28)、 公费医疗(见7.29)的状态投保,且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100% 如果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状态投保,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60% 如果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状态投保 100% |
泰康健康尊享B+款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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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治疗该特定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特定疾病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开具时间须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之日起三年内; (2) 该药品是对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见 8.13)的药品; (3) 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每次开具的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4)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明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5) 该药品符合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该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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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2)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 1 所列的药品清单; (3) 符合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见本合同 7.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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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及特定疾病目录内药
品费用保险金。 一、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100%
二、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每次从其
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
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适用情形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见 8.14)、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见 8.15)获得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100%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 得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5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因发生该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