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4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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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障额度高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 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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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 医院(见 8.8) 初次确诊(见 8.9)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且该治疗的 主要诊断(见 8.10)为本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对被保险人因治疗重大疾病而发生的 符合通常惯例(见 8.11)的且 医 学必需(见 8.12)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 照本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 疗保险金的日限额、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 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对于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我们仍 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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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二、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 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因重大疾病 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保险金的日限额、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非因重大疾病 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非因重大疾病 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我们在本合同以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您与我们约 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为限。终身最高给付限额为终身基本给付限 额和无理赔优惠额之和。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保险金的日限额及年限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 限额、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终身基本给付限额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无理赔优惠额见本合同 2.6 款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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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服务 | 如果受益人在您连续投保的 3 个保险期间内没有向我们申请给付本合同所定义的医 疗保险金,且本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在新续保合同以及之后连续成功续保 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享受无理赔优惠,无理赔优惠额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终身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在被保险人享受无理赔优惠后,如果您中断投保,无理赔优惠将自行终止。我们对 中断投保本合同,然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在重新投保后, 且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方可按照本条前述约定再次享受无理赔优惠。 |
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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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治疗该特定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特定疾病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开具时间须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之日起三年内; (2) 该药品是对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见 8.13)的药品; (3) 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每次开具的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4)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明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5) 该药品符合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该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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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2)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 1 所列的药品清单; (3) 符合本合同 2.4 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见本合同 7.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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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及特定疾病目录内药
品费用保险金。 一、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外药品费用×100%
二、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每次从其
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
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发生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适用情形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见 8.14)、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见 8.15)获得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100%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 得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5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因发生该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特定疾病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