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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心安质重防癌医疗保险(H2016)

共3项保障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瘤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在我们 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 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 30 日内的 确诊医疗费用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 公费医疗或 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上述公式中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发生的 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 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 特定肿瘤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特定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恶性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
  • 特定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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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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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心安质重防癌医疗保险(H2016)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瘤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在我们 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 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 30 日内的 确诊医疗费用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 公费医疗或 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上述公式中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发生的 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 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特定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特定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恶性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
特定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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