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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详细条款]
    (一)意外伤害住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以下简称“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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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一)意外伤害住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以下简称“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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