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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至尊守护医疗保险

共6项保障

人保寿险至尊守护医疗保险
  • 年度保障额度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用、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救护车使用费、家庭护理费、临终关怀医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为限。
    对因特殊项目、特殊门诊、牙科、体检、疫苗、生育、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门急诊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费、中草药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次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为限。
    对因特殊项目、特殊门诊、牙科、体检、疫苗、生育、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障地区外紧急医疗导致门急诊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特殊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可选)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及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进行上述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特定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牙科医疗保险金(可选)
    一、意外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牙科治疗的,对于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意外牙科医疗保险金。
    二、疾病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牙科治疗费用、重大牙科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疾病牙科医疗保险金。
    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在投保后的牙科治疗费用;
    (2)非治疗必须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假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

    体检和疫苗保险金(可选)
    一、体检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体检医院和体检项目,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每年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一次并支付体检保险金。
    当体检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二、疫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发生的疫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疫苗保险金。

    生育医疗保险金(可选)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可选)
    您需选择投保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才可以投保本项保险责任。
    对于女性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及接种免疫疫苗的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
    一、紧急救援服务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若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严重伤害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若当地救护车可以满足运送需求,应当优先选用当地救护车运送。
    若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我们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不在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救援机构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转送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以专业救护车送往最近医院的,我们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18周岁(见7.27)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该被保险人住院地探视,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该名亲属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每晚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累计最长不超过7日的住宿费用。
    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后,我们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在其国籍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的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及骨灰盒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安葬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
    我们累计承担的全球紧急救援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年限额为限,我们累计承担金额达到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超额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前往的目的地为其出发地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2)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将被保险人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而发生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3)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 特别条款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或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3)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牙科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4)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0日为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上述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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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至尊守护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度保障额度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用、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救护车使用费、家庭护理费、临终关怀医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为限。
对因特殊项目、特殊门诊、牙科、体检、疫苗、生育、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门急诊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费、中草药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次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为限。
对因特殊项目、特殊门诊、牙科、体检、疫苗、生育、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障地区外紧急医疗导致门急诊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特殊医疗保险金
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可选)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及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进行上述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医疗保险金
牙科医疗保险金(可选)
一、意外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牙科治疗的,对于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意外牙科医疗保险金。
二、疾病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牙科治疗费用、重大牙科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疾病牙科医疗保险金。
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在投保后的牙科治疗费用;
(2)非治疗必须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假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

体检和疫苗保险金(可选)
一、体检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体检医院和体检项目,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每年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一次并支付体检保险金。
当体检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二、疫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发生的疫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疫苗保险金。

生育医疗保险金(可选)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可选)
您需选择投保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才可以投保本项保险责任。
对于女性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及接种免疫疫苗的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
一、紧急救援服务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若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严重伤害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若当地救护车可以满足运送需求,应当优先选用当地救护车运送。
若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我们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不在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救援机构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转送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以专业救护车送往最近医院的,我们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18周岁(见7.27)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该被保险人住院地探视,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该名亲属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每晚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累计最长不超过7日的住宿费用。
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后,我们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在其国籍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的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或地区)。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及骨灰盒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安葬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
我们累计承担的全球紧急救援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年限额为限,我们累计承担金额达到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超额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前往的目的地为其出发地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2)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将被保险人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而发生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3)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特别条款
(1)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或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3)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牙科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4)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0日为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上述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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