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融和医疗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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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融和医疗保险C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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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就诊,经 专科医生(见 8.9)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4”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 180 日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确诊因下列情形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4”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 对应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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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保险金额 |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6 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限额承担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1)每一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各项保险责任的年度限额为限,当某项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相应保险责任的年度限额时,该保险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当各项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时,该保险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我们针对被保险人(无论连续或非连续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为限,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达到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顺序给付各项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同时申请多项保险金且剩余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同时申请的保险金时,我们将依次按照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顺序给付各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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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 |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 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费率 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 效,保险期间为 1 年。但若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 81 周岁(见 8.2),本合同不再接受续 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