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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康爱癌症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保障充足无忧 [详细条款]
    最高给付金额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保险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每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多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为限。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时,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合同终止且不接受续保。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个保险期间,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主合同终止且不接受续保,若已收取续保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续保保险费。如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癌症仍未结束或癌症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初次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保险期间内及保险期间届满后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在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限。
  • 超长连续续保 [详细条款]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且最高可续保至85 周岁。
    如果您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 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主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保险费。我们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主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起60 日为交费宽限期,在6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主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我们会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通知您。
  • 癌症治疗保障 [详细条款]
    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前30日内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 期间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100%
    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90%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所产生的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责任。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检验费、护理费、治疗费、药品费、床位费、手术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100%
    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90%
  • 癌症住院津贴 [详细条款]
    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发生属于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或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我们根据该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即:住院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1%×实际住院天数。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按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当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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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合众康爱癌症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障充足无忧
最高给付金额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保险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每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多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为限。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时,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合同终止且不接受续保。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个保险期间,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主合同终止且不接受续保,若已收取续保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续保保险费。如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癌症仍未结束或癌症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初次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保险期间内及保险期间届满后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在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限。
超长连续续保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且最高可续保至85 周岁。
如果您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 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主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保险费。我们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主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起60 日为交费宽限期,在6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主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我们会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通知您。
癌症治疗保障
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前30日内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 期间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100%
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90%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所产生的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责任。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检验费、护理费、治疗费、药品费、床位费、手术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100%
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              90%
癌症住院津贴
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发生属于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或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我们根据该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即:住院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1%×实际住院天数。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按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当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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