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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快乐新星幼儿平安医疗保险卡

共5项保障

  • 意外/疾病身故保险金 5万元 [详细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5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100)*0.80 [详细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万元 [详细条款]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有医保:(剩余费用-200)*0.9;无医保:(住院费用-200)*比例 [详细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3.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按照2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5.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6.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7.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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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2岁

保障利益

平安快乐新星幼儿平安医疗保险卡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疾病身故保险金 5万元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5万元*给付比例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100)*0.80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万元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有医保:(剩余费用-200)*0.9;无医保:(住院费用-200)*比例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3.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按照2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5.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6.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7.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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