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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0.7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0.7 [详细条款]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7日)内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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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0.7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0.7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7日)内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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