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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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保障利益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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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100元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