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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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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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本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 30 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原因、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自费部分和增加自负比例部分。 被保险人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 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住院还是多次住院,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应向其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