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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满 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 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的属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因此疾病而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 日后,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 保险金给付限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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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满 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 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的属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因此疾病而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 日后,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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