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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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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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已获补偿的金额 | 我们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续保时则无须满足此 90 日期限的条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终止日后 30 日内(含)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或因该原因引起并发症而住院治疗,即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上述90 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