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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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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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根据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突发性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性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我们承担自被保险人急救开始之日起十四日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突发性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突发性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偿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以下与医疗相关的费用,按下列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限额内给付: 1、交通费:指为紧急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照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费用。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近亲属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5、旅行社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前往处理的一名旅行社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