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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及相关服务 合约规定的各项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1 住院治疗及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释义8)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①最高依据标准单人病房(释义 9)标准 发生的住宿、膳食及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的护理;②使用 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释义 10);③诊断、检验检查及其它医疗必需的设备及服务;④医生/专 科医生/外科医生/麻醉师或物理治疗师 提供的专业服务;⑤由主治医生处方的住院用药物、敷料 及治疗。本公司不支付非医疗必需的任何服务和用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电视费及报纸费 用。 
    2 癌症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癌症治疗中心接受与治疗癌症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3 肾透析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透析治疗中心接受与肾透析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4 物理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物理治疗师进行物理治疗的费用。 
    5 精神疾病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接受由执业精神科医生直接进行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本项 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前本项保险责任已生效超过 10 个月。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及计划二两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6 门诊手术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释义 11)的医疗费 用。
    7 急诊治疗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紧急医疗情况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接受医院内急诊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 用。 
    8 住院前门诊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前 60 天内(含),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门诊医 疗有关的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九共九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9 出院后门诊医疗 指被保险人出院后 90 天内(含),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后续门 诊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
    10 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 如果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释义 12),本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父亲或母亲 在医院加床陪护的床位费。
    11 当地救护车服务 指使用救护车辆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的费用。此项保险责任延伸至从机场/住处运 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出租车或其它陆上交通工具的费用。 
    12 紧急牙科治疗 指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含)接受修复或替换于意外伤害事故中失去或损 坏的健康牙齿的治疗的费用。
    13 无理赔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的原因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无需本公司给付本合同第七条第四 款第(一)项 A 住院及相关服务其它各项的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 附件 1 所列每日无理赔住院津贴金额,一次性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最多以 30 日为限。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 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回到医院的当 日止,本公司不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14 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新加坡公立医 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及以下病房住院,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附件 1 所列每日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金额,一次性给付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每保单年度累计 给付最多以 30 日为限。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 二十四小时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回 到医院的当日止,本公司不给付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 录为准。
  • Product_7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实际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肝脏、肺脏以及异体骨髓移植时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 手术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项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责任列明由本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其它 与器官移植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获得器官和器官捐献者发生的费用。
  • Product_7 门诊费用 [详细条款]
    本项 C.1 至 C.8 保险责任均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九共九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门诊时实际支出的下列各项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全科医生服务 指全科医生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费用,包含其处方的药物费用。 
    2 专科医生服务 指专科医生或顾问医生提供门诊服务及医疗建议的医疗费用,包含其处方的药物费用。 
    3 精神疾病治疗 指由执业精神科医生直接进行的门诊治疗精神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 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前本项保险责任已生效超过 10 个月。 
    4 实验室化验室检查、X 光及诊断服务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用于诊断或治疗目的的实验室化验室检查,放射检查,CT、PET 及核磁共 振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处方药物(释义 13)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药物的费用。 
    6 处方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费用。 
    7 处方医疗辅助装置 指由医生处方的医疗必需的辅助装置,包括义肢、助听器、购买或租用轮椅费用。不包括:拐 杖、各种康复治疗器械或矫形器械。
    8 处方补充疗法 指由医生处方的脊椎指压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针灸疗法及中医疗法所发生的治疗费 用。这些治疗须由持有所在国合法牌照的执业人士(且非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进行。
  • 医疗援助服务 [详细条款]
    1 国际医疗援助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自被保险人通过中 国海关出境当日(含)起至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入境当日(含)止,在该期间不超过 90 天的期 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释义 14),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将通过 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支付约定之费用: 
    ①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且经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判断其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 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位于国籍国或常住国(释义 15)。本公司还将通过援助服 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援助服务机构有权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援助服务机构 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由援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运并住院初步治疗后,援助服务机构的 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国,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援助服务机构认 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继续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 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 员。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运回国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 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亲属的愿望,运 送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棺木或骨灰坛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
     ④亲友探病 如果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已达8天及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并经援助服务机构事先同 意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前往医院探病,并支付一张往返 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援助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不承担签证费用。 
    ⑤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 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经最近途径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并支付一张单 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援助服务机构处理。必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 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如果在对被保险人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后,因治疗或康复必需,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妥善 安排并支付必要的、紧急医疗转运回国之前的住宿费用。
    2 国内医疗援助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并且离开居住地 150 公里之外旅行, 自被保险人踏上至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并离开居住地(释义 16)城市当日(含)起至踏上返回 居住地的交通工具并抵达居住地城市当日(含)止,在该期间不超过 90 天的期限内,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或患疾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支付约定之费用
    ①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且经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判断其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 医疗保健服务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最近医院。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运 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援助服务机构有权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援助服务机构 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由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运并住院初步治疗后,经援助服务机构 的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居住地,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援助服务 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适 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运回居住地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 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亲属的愿望,运 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棺木或骨灰坛规格必须符合航空运输标准。
     ④亲友探病 如果被保险人因连续住院治疗已达8天及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并经援助服务机构事先 同意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前往医院探病,并支付该亲友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⑤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 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经最近途径返回居住地,并支付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 的费用。必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回。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如果在对被保险人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后,因治疗或康复必需,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妥善 安排并支付必要的、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之前的住宿费用。
  • 体检 [详细条款]
    如果本合同连续生效满 2 年,本公司负责给付被保险人体检发生的费用,以附件 1 所列此项责 任保险金限额为限。 此项保险责任每 2 个保单年度可以申请理赔一次。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八共八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 女性妊娠保险金(可选) [详细条款]
    计划五至计划八共四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的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 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计划一至计划四、计划九至计划十一共七种保险计划类型的投保 人只可投保基本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首次生效日或 最后一次生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0个月后,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 险管理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给付女性妊娠保险金,最高以附件 1 中载明的保险金限 额为限。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   被保险人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3.   因妊娠并发症产生的治疗费用;
    4.   
    新生婴儿出生后 7 天内各项必须在医院接受的检查而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分娩住院治疗,且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女性妊娠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按社会生 育保险的规定可以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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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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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英人寿

保障利益

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及相关服务 合约规定的各项医疗费用 1 住院治疗及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释义8)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①最高依据标准单人病房(释义 9)标准 发生的住宿、膳食及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的护理;②使用 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释义 10);③诊断、检验检查及其它医疗必需的设备及服务;④医生/专 科医生/外科医生/麻醉师或物理治疗师 提供的专业服务;⑤由主治医生处方的住院用药物、敷料 及治疗。本公司不支付非医疗必需的任何服务和用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电视费及报纸费 用。 
2 癌症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癌症治疗中心接受与治疗癌症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3 肾透析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透析治疗中心接受与肾透析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4 物理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物理治疗师进行物理治疗的费用。 
5 精神疾病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接受由执业精神科医生直接进行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本项 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前本项保险责任已生效超过 10 个月。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及计划二两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6 门诊手术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释义 11)的医疗费 用。
7 急诊治疗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紧急医疗情况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接受医院内急诊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 用。 
8 住院前门诊医疗 指被保险人住院前 60 天内(含),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门诊医 疗有关的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九共九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9 出院后门诊医疗 指被保险人出院后 90 天内(含),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医院和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后续门 诊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
10 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 如果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释义 12),本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父亲或母亲 在医院加床陪护的床位费。
11 当地救护车服务 指使用救护车辆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的费用。此项保险责任延伸至从机场/住处运 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出租车或其它陆上交通工具的费用。 
12 紧急牙科治疗 指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含)接受修复或替换于意外伤害事故中失去或损 坏的健康牙齿的治疗的费用。
13 无理赔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的原因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无需本公司给付本合同第七条第四 款第(一)项 A 住院及相关服务其它各项的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 附件 1 所列每日无理赔住院津贴金额,一次性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最多以 30 日为限。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 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回到医院的当 日止,本公司不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14 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新加坡公立医 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及以下病房住院,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附件 1 所列每日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金额,一次性给付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每保单年度累计 给付最多以 30 日为限。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 二十四小时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回 到医院的当日止,本公司不给付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 录为准。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实际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肝脏、肺脏以及异体骨髓移植时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 手术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项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责任列明由本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其它 与器官移植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获得器官和器官捐献者发生的费用。
门诊费用 本项 C.1 至 C.8 保险责任均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九共九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门诊时实际支出的下列各项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全科医生服务 指全科医生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费用,包含其处方的药物费用。 
2 专科医生服务 指专科医生或顾问医生提供门诊服务及医疗建议的医疗费用,包含其处方的药物费用。 
3 精神疾病治疗 指由执业精神科医生直接进行的门诊治疗精神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 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前本项保险责任已生效超过 10 个月。 
4 实验室化验室检查、X 光及诊断服务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用于诊断或治疗目的的实验室化验室检查,放射检查,CT、PET 及核磁共 振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处方药物(释义 13)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药物的费用。 
6 处方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 指由执业医生处方的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费用。 
7 处方医疗辅助装置 指由医生处方的医疗必需的辅助装置,包括义肢、助听器、购买或租用轮椅费用。不包括:拐 杖、各种康复治疗器械或矫形器械。
8 处方补充疗法 指由医生处方的脊椎指压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针灸疗法及中医疗法所发生的治疗费 用。这些治疗须由持有所在国合法牌照的执业人士(且非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进行。
医疗援助服务 1 国际医疗援助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自被保险人通过中 国海关出境当日(含)起至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入境当日(含)止,在该期间不超过 90 天的期 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释义 14),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将通过 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支付约定之费用: 
①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且经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判断其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 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位于国籍国或常住国(释义 15)。本公司还将通过援助服 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援助服务机构有权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援助服务机构 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由援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运并住院初步治疗后,援助服务机构的 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国,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援助服务机构认 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继续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 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 员。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运回国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 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亲属的愿望,运 送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棺木或骨灰坛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
 ④亲友探病 如果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已达8天及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并经援助服务机构事先同 意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前往医院探病,并支付一张往返 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援助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不承担签证费用。 
⑤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 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经最近途径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并支付一张单 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援助服务机构处理。必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 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如果在对被保险人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后,因治疗或康复必需,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妥善 安排并支付必要的、紧急医疗转运回国之前的住宿费用。
2 国内医疗援助服务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并且离开居住地 150 公里之外旅行, 自被保险人踏上至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并离开居住地(释义 16)城市当日(含)起至踏上返回 居住地的交通工具并抵达居住地城市当日(含)止,在该期间不超过 90 天的期限内,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或患疾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支付约定之费用
①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且经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判断其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 医疗保健服务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最近医院。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运 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援助服务机构有权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援助服务机构 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由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运并住院初步治疗后,经援助服务机构 的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居住地,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援助服务 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适 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本 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运回居住地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 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亲属的愿望,运 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棺木或骨灰坛规格必须符合航空运输标准。
 ④亲友探病 如果被保险人因连续住院治疗已达8天及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并经援助服务机构事先 同意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前往医院探病,并支付该亲友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⑤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 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经最近途径返回居住地,并支付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 的费用。必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回。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如果在对被保险人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后,因治疗或康复必需,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妥善 安排并支付必要的、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之前的住宿费用。
体检 如果本合同连续生效满 2 年,本公司负责给付被保险人体检发生的费用,以附件 1 所列此项责 任保险金限额为限。 此项保险责任每 2 个保单年度可以申请理赔一次。 本项保险责任仅限于计划一至计划八共八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
女性妊娠保险金(可选) 计划五至计划八共四种医疗保险计划类型的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 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计划一至计划四、计划九至计划十一共七种保险计划类型的投保 人只可投保基本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首次生效日或 最后一次生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0个月后,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 险管理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给付女性妊娠保险金,最高以附件 1 中载明的保险金限 额为限。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   被保险人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3.   因妊娠并发症产生的治疗费用;
4.   
新生婴儿出生后 7 天内各项必须在医院接受的检查而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分娩住院治疗,且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女性妊娠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按社会生 育保险的规定可以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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