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康宝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太平洋安康宝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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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补贴保险 金 | 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自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后发生疾病,
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时,单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本附 加险合同累计给付天数以 1200 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200 天的,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
太平洋安康宝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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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手术补贴保险金 | 手术补贴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的医院接受本附加险合同《重大手术列表》 列明的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 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 院接受前述《重大手术列表》列明的手术的,我们按手术补贴保险金额给付手 术补贴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太平洋安康宝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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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0% |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