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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一、医疗救援服务保险金 
    (1)安排就医及医疗转送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 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境外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境外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境外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的,可先行接受救助,但境外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返回中国境内、但不适于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境外机构将安排其回到指定的城市。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指定的城市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境外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外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境外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境外机构将不安排转运回国服务。 
    (3)亲友探访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住院时间超过 10 日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轮船票、列车票或汽车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4)协助同行人员回中国 
    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其同行人员无人照顾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协助一名同行人员返回中国境内指定的城市,并尽可能安排该人员使用已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若其尚未购买入境原始回程票,则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若该人员所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或该人员因无人照顾需提前返回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承担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价格为准)。若境外机构认为有必要,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为该人员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二、遗体安排保险金 
    (1)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但该项责任累计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 100,000元为限。 
    ①遗体转送回中国境内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并根据中国境内的遗体转运政策安排允许的交通工具转运至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承担灵柩费。 
    若被保险人是非中国国籍,其遗愿或者家属希望将遗体转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我们通过境外机构负责安排此转运并承担相当于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所需的费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6,000 元为限。 
    ②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③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8,000 元为限。 
    (2)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中国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 Product_7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被保险人接受境外机构进行的紧急救援后,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通过境外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者累计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达到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终止。 
  • 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可选) 合理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800元 [详细条款]
    一、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的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二、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们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费用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牙科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 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可选) 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住院日数或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3*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以下两项责任(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陪同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此两项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一、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当时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安排就诊,我们直接承担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 15 日为限。 
    二、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就诊的,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直接承担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的 3 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住院陪同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 6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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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医疗救援服务保险金 
(1)安排就医及医疗转送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 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境外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境外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境外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的,可先行接受救助,但境外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返回中国境内、但不适于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境外机构将安排其回到指定的城市。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指定的城市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境外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外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境外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境外机构将不安排转运回国服务。 
(3)亲友探访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住院时间超过 10 日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轮船票、列车票或汽车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4)协助同行人员回中国 
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其同行人员无人照顾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协助一名同行人员返回中国境内指定的城市,并尽可能安排该人员使用已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若其尚未购买入境原始回程票,则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若该人员所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或该人员因无人照顾需提前返回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承担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价格为准)。若境外机构认为有必要,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为该人员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二、遗体安排保险金 
(1)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但该项责任累计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 100,000元为限。 
①遗体转送回中国境内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并根据中国境内的遗体转运政策安排允许的交通工具转运至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承担灵柩费。 
若被保险人是非中国国籍,其遗愿或者家属希望将遗体转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我们通过境外机构负责安排此转运并承担相当于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所需的费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6,000 元为限。 
②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③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8,000 元为限。 
(2)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中国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被保险人接受境外机构进行的紧急救援后,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通过境外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者累计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达到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终止。 
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可选) 合理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800元
一、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的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二、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们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费用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牙科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可选) 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住院日数或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3*住院日数
以下两项责任(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陪同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此两项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一、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当时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安排就诊,我们直接承担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 15 日为限。 
二、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就诊的,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直接承担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的 3 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住院陪同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 6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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