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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牙科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牙科门急诊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相关费用。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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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牙科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牙科门急诊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相关费用。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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